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關于調整“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參考費用及費用指數”后的解釋和自律管理
發布時間:2015-07-01 來源: 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和工程造價管理協會
京價協[2015]011號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推進建筑業發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見》(建市[2014]92號)(簡稱若干意見)、《北京市工程造價咨詢行業自律公約》(簡稱自律公約)的規定。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簡稱京價協)于2011年發布的《關于公布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參考費用及費用指數的說明》(簡稱參考費用及指數)至今已五年了,經過工程造價咨詢市場對“參考費用及指數”的運用,參考費用獲得了參與工程造價咨詢各方主體的認可,有效的遏制了不合理的競爭行為。近年來北京市的物價均有上漲,特別是人工工資上漲幅度較大。因此,京價協經研究決定調整“參考費用及指數”。
一、調整“參考費用及指數”的依據本次調整是在2011年“參考費用及指數”的基礎上,根據本市工程造價咨詢市場變化的情況,京價協跟蹤了北京市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會員實際完成的各種類型的造價咨詢服務所需要的人工費、軟件使用費、辦公場所費用、管理費、利潤、稅金等項目數據,結合北京市公布的社會平均工資,以及參考相關省市公布的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費用標準,京價協采用科學的方法綜合測算后調整了“參考費用及指數”。本次測算的數據均來源于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會員。
二、調整后的“參考費用及指數”使用的解釋
《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參考費用》(見附件一)計算方法:
(一)采用差額定率分檔累進方法計算工程造價咨詢費用
例如:
某工程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為6000萬元,計算工程量清單編制費用如下:
200萬元×3.2‰=0.64萬元
(500-200)×2.7‰=0.81萬元
(2000-500)×2.4‰=3.6萬元
(6000-2000)×2.1‰=8.4萬元
合計費用=0.64+0.81+3.6+8.4=13.45萬元
(二)對于小型咨詢項目或專項工程造價咨詢服務項目,采用上述辦法不便計算的,可以參照《工程造價咨詢日參考費用》(見附件二)由委托方與被委托方約定;
(三)對于工程結算審核的效益費用,建議誰受益,誰付費,費用由委托方負責將受益的第三方費用收取后與本方的費用一并支付給被委托方。
(四)通過對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市場的跟蹤測算,對《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費用指數》(見附件三)做了相應調整,費用指數反映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費用的變動及變動幅度。
三、注意事項
(一)被委托方應遵守國家法規和行業行為準則,按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范文本)》與委托方簽訂咨詢服務合同,明確服務內容、支付方式,并按照業務規程提供質量合格的服務;
(二)委托方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提供開展咨詢業務所必須的工作條件和資料;
(三)被委托方提交的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達不到合同規定工作內容、目的和要求的,應負責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咨詢費用;
(四)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履行過程中,由委托方或被委托方自身失誤造成對方損失的,應按合同相應條款予以賠償;
(五)涉外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如有特殊要求的,被委托方可與委托方參照國外有關收費辦法或按本次調整后“參考費用及指數”與委托方協商確定服務費用。
四、本“參考費用及指數”實行行業自律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下發的“若干意見”第五條二十三款規定“鼓勵行業協會研究制定非政府投資工程咨詢服務類收費行業參考價,抵制惡意低價、不合理低價競爭行為,維護行業發展利益”;以及京價協組織簽訂的“自律公約”第十條“簽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或行業制定的工程造價咨詢收費標準收取咨詢服務費用,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費價格應當在《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不得惡意壓低服務費價格進行不正當競爭。不損害其他企業和咨詢行業的合法權益”的規定。按照“若干意見”要求和“自律公約”規定,本次修改的“參考費用及指數”實行行業自律管理。
(一)京價協對北京市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市場的跟蹤調研時,發現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成本隨市場的變化在不斷的變動。因此,京價協決定每年5月份之前,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會員應向京價協報送經測算的《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專業人員人工成本參數》(見附件四)、《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經營管理成本參數》(見附件五),京價協將所報的數據作為跟蹤市場調整“參考費用及指數”的重要依據。要求數據真實可靠,并對所填報的數據負責;
(二)北京市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會員在承攬造價咨詢業務時,需結合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范圍及質量要求,依據“參考費用及指數”,合理報價,不得低于工程項目服務成本價;
不管采取任何方式收取費用,均不得低于工程項目服務成本價競爭。
(三)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非京價協單位會員的,不得使用或參考“參考費用及指數”收取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費用,且不接收所報的“人工和經營成本”數據;
(四)京價協將建立舉報機制,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會員在承攬咨詢業務時惡意壓價、低于工程項目服務成本價競標,擾亂工程造價咨詢市場。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舉報,京價協接到舉報后將組織專家進行核實,經核實舉報的事實成立、屬實,按“自律公約”第四章懲戒與獎勵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進行懲戒。并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五、調整后的“參考費用”于2015年7月15日(包括15日)執行。
附件:
一、《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參考費用》
二、《工程造價咨詢日參考費用》
三 、《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費用指數》
四、《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專業人員人工成本參數》
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